2023年11月6日18时08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8的小型客车沿贺兰花园街由南向北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行驶至大连路与花园街路口处时,与胡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R的小型客车沿花园街由北向南已经进入大连路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交警认定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无责任。
事经了解,当时张某着急驾车回家,路过大连路与花园街路口时看到黄灯,想要加速通过路口,没想到与对面左转弯车辆发生碰撞。(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马晶晶)